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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是什么,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纠纷 2023-09-30 1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3、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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