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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3-10-01 0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条件:
    1、行为人隐匿了涉及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2、行为人对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实施了隐匿行为的;
    3、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隐匿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2、存在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而隐匿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
    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4、犯罪客观上是行为人实施了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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