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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工厂不认可如何办,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索赔 2023-10-01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鉴定后工厂不认可的,可以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够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工伤认定程序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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