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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唯一住房如何办,法律怎样规定

婚姻债务 2023-10-03 1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欠债唯一住房,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唯一住房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如果处理,如果该债务时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证明属于夫妻一方欠债的,唯一住房一般会保留一方的份额,法院不会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唯一住房是指中国公民在境内合法拥有属于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证明属于夫妻一方欠债的,唯一住房一般会保留一方的份额,法院不会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唯一住房是指中国公民在境内合法拥有属于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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