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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死亡怎么办,有哪些规定

刑事辩护 2023-10-05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是什么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第十九条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二、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事故是指什么
    1、工伤死亡;
    2、冻死、热死、饿死;
    3、煤气中毒死亡;
    4、食物中毒死亡;
    5、药物中毒死亡;
    6、看守所干警和住所武警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致在押人犯死亡。
  • 行为人在看守所正常死亡的,任何一方都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若其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由法医进行鉴定,并通知家属。根据《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九条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怎么处理
    1、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2、法律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五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死亡的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
    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调查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公安机关。
    二、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看守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看守所是否有责任还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因病死亡看守所是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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