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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会退还嫌疑人吗,如何规定的

取保候审 2023-10-05 14: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在取保候审时所提出的保证金,在取保候审结束之后是会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如果符合保释金退还条件,执行机关会及时返还的。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没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法律依据:《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如果没有依法退还的,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退还申请,要求退还。
    交纳规定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注: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6.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其他规定
    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4.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5.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7.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 检察院退查的,若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则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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