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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装车辆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 2023-10-06 1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改装罚单的处理如下:
    1、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元罚款;
    2、对非法改装的助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超过规定时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即没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非法改装车辆处罚标准如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和登记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组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结构或者特点。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需要向机动车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书后,可以根据审批证书记载的事项对机动车进行变更,变更后向机动车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 非法改装车辆处罚如下:
    1、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会依法扣留车辆,并且收缴非法的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元罚款;
    2、对非法改装的助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不能通过年检;
    3、超过规定时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4、超过规定时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改装机动车的范畴是什么
    1、外观的改装。更换车身外观标识、颜色、贴画,开天窗,增加前后杠、行李架、后尾翼及轮胎轮圈、底盘等的升级;
    2、车内的改装。
    改装车内设施,包括方向盘、运动型座椅的改换和仪表设备及降音材料的增加等;
    3、升级动力系统。对排气管、涡轮等进行改造,利用发动机设计功率和实际功率之间的差距,使瞬间排量增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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