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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法院庭前调解员的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刑事辩护 2023-10-08 14: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但该证据是涉及到隐私的问题通常是不会作为法律依据的,只有在实在是没有原来的证据的时候才能使用的一种证据的,这条法律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22条规定中有的查看的一条规定,不到迫不得已的时刻不能拿出来作为证据使用的一种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 法律分析: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一般符合以下要求便可认为电话录音有效: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一般符合以下要求便可认为电话录音有效: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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