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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因为没有沟通好,发短信辱骂我,我能追究责任吗

名誉毁谤 2023-10-13 0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家辱骂消费者的,消费者首先可以与商家协商,要求商家对消费者赔礼道歉,辱骂情节严重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 行为人以短信的方式诽谤他人名誉的,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行为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 商家若有辱骂顾客的行为,顾客可以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举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作出赔偿。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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