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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如何申请复议

刑事辩护 2023-10-14 16: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并且提供复核材料。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并且提供复核材料。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 对于当事人的举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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