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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没有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如何处理

债务追讨 2023-10-16 0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应依照下列流程申请债权申报:
    1、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3、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法律依据:应依照下列流程申请债权申报:
    1、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3、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债权人没有在身边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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