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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债权人是不是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企业 2023-10-17 14: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时候,还可以以基于合伙产生的其他财产性权利来进行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从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但是上述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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