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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婚姻债务 2023-10-18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具体包括:
    1、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
    2、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5、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该债务属于夫妻各方的个人债务,具体为在一方名下,且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或者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进行经营活动,且收益没有用于家庭所负的债务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共同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4、其他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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