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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补助金是不是有时间限制的?

工伤索赔 2023-10-19 1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前提是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工伤人员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除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超出该时间提出请求就属于超过仲裁时效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如果手续齐全,被审核通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在一个月内能到账;职工因工作受伤,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工伤补助金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根据职工伤残等级确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至四级不享受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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