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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损坏了我住在哪里更换

社会保险 2023-10-20 0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保卡损坏,应持损坏卡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参保人也可以至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当参保人医保卡挂失后或卡片损坏无法使用时,请持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和损坏的医保卡到所属区医保分中心办理补(换)卡手续。办理补卡手续后,原医保卡不能再进行解挂。办理换卡手续时应将原医保卡交回所属区医保分中心。
    2、补换卡期间可只凭医保证或特病证在定点医疗机构。
    3、办理补换卡手续后,可在10个工作日后到所属区医保分中心领取新卡。
    4、若因参保单位、个人原因需重制、补换卡的,按有关规定成本费由个人承担。若因卡片质量或其它非人为因素需重制、补换卡的,将免费。
    【法律依据:】
    《看守所执法细则》第三章
    管理教育3-
    01.过渡管理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二)设置过渡监室
    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三)进行过渡管理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3-
    02.分押分管
    (一)分别关押
    1.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
    3.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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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当参保人医保卡挂失后或卡片损坏无法使用时,请持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和损坏的医保卡到所属区医保分中心办理补(换)卡手续。办理补卡手续后,原医保卡不能再进行解挂。办理换卡手续时应将原医保卡交回所属区医保分中心。
    2、补换卡期间可只凭医保证或特病证在定点医疗机构。
    3、办理补换卡手续后,可在10个工作日后到所属区医保分中心领取新卡。
    4、若因参保单位、个人原因需重制、补换卡的,按有关规定成本费由个人承担。若因卡片质量或其它非人为因素需重制、补换卡的,将免费。法律依据:《看守所执法细则》第三章
    管理教育3-
    01.过渡管理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二)设置过渡监室
    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三)进行过渡管理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3-
    02.分押分管
    (一)分别关押
    1.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
    3.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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