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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哪些必须实行监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 2023-10-23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的有哪些
    1、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包括: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包括:
    1、降低了工程造价,投资得到了有效控制;
    2、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
    3、提高了工程质量;
    4、合理地协调合同双方的利益;
    5、减少了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法律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 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 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 法律分析: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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