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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合法吗,有哪些规定

土地纠纷 2023-10-24 1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应补偿政策,各地情况不一,标准不一。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应补偿政策,各地情况不一,标准不一。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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