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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相同?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0-25 0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程序是不相同。解散清算是主动解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破产清算的每一个步骤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
    1、清算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尚未完全丧失,清算期间仍享有限制性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管理权和处分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除了结束企业未完成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合理分配企业有限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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