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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确权证上有少量的土地,怎么办?

土地纠纷 2023-10-26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确权需要向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如果是商业用地,国有的,就是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由村(居 )委出示证明,到镇政府土管所提交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由土管所(局)审批,审批后到地块所在地测量,目前是按30元每平方米计算。
    最后就只等办理土地使用证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1、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4、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5、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需要向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如果是商业用地,国有的,就是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由村(居 )委出示证明,到镇政府土管所提交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由土管所(局)审批,审批后到地块所在地测量,目前是按30元每平方米计算。
    最后就只等办理土地使用证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1、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4、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5、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证面积,是根据用地审批面积确定的。如果办理的土地使用证面积小于用地批准面积,可以到国土资源局询问,由国土资源局派员实地调查确定后给予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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