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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与债权担保的区别

抵押担保 2023-10-27 0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的担保的特点:
    1、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3、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4、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债的担保有下列特点:
    1、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3、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4、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为: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性质不同等。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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