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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晚期走路被一个小孩子撞倒在地上,别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0-30 13: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为人造成孩子股骨、颈骨骨折的,家长可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孕妇若被他人撞伤,则进行赔偿的国家标准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费用。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其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孩子追逐摔倒受伤责任一般是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以要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在公共场所摔倒,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监护人也有过错,所以要进行过错相抵,最终确定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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