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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把3000元转给我,我说以后还,对方突然删除了我,说不用还,现在想追回3000元,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债务追讨 2023-10-30 14: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转给别人的钱怎么追回
    1、转给别人的钱的追回方法如下:
    (1)及时与对方沟通;
    (2)联系客服,让客服与对方沟通;
    (3)如果对方拒不退还,事主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对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起诉流程怎么走
    起诉流程如下:
    1、写好诉状,交到法院的立案庭;
    2、立案庭法官在七日内会通知当事人是否立案;
    3、若决定立案,将在7日内预收案件的受理费,并在立案后2日内交审判庭;
    4、庭审程序有庭审准备、法庭调差、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 微信给别人转账一万,现在想要回对方不给,报警不一定能要回。
    欠钱不还,属于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而不是刑事法律,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公安机关不能介入。如果债务人欠债太多无力偿还,那么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法之一解决:
    1、和债权人协商分期,延期或减免债务;
    2、对方不同意延期或减免债务,要起诉债务人,那要积极应诉,争取分期或限期;
    3、法庭不支持债务人分期或延期的,会限期偿还全部债务。如有能力偿还但拒不支付,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4、债务人实在没钱可还的,即使对方打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人员知道没钱也是无法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微信给别人转账一万,现在想要回对方不给,报警不一定能要回。
    欠钱不还,属于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而不是刑事法律,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公安机关不能介入。如果债务人欠债太多无力偿还,那么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法之一解决:
    1、和债权人协商分期,延期或减免债务;
    2、对方不同意延期或减免债务,要起诉债务人,那要积极应诉,争取分期或限期;
    3、法庭不支持债务人分期或延期的,会限期偿还全部债务。如有能力偿还但拒不支付,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4、债务人实在没钱可还的,即使对方打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人员知道没钱也是无法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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