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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村民地界纠纷,拿到判决后,还得不到赔偿,怎么办?

征地补偿 2023-11-06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针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征地补偿纠纷,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意见;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村民对村民会议对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和分配方案的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
    4、不直接起诉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和方案;
    5、村民认为被征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知情权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 民事诉讼判决后,我们赔偿不起时,首先跟赔偿权利人进行协商,协商成功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分期支付。但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我的个人现有财产清偿债务,法院还可通过冻结、查封等方式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来抵扣债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一、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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