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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知道离婚律师的费用,请问需要多少钱?

起诉离婚 2023-11-07 1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律师费用:离婚律师的费用可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决定,或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报价交纳。律师费一般是交付给律师个人或律所的,诉讼费用则是由当事人交付给法院的,诉讼费双方可以协商由败诉方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一般离婚请律师费用需要根据案件是否涉及财产来确定,如果不涉及财产的可以采用计件收费,根据政府指导价规定,无财产争议的普通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在6千元-10万元之间协商收取。涉及财产的可以采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般律师费是根据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但需要依据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一.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 (一)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1.目前打离婚官司律师费用一般在5000到10000元不等(不涉及财产)。
    2.如果涉及财产,律师费可分为两种情况: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的律师费用。
    (二)法院离婚官司费用
    1.离婚案件每件需向法院交纳50元到3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3.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4.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
    5.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 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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