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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传到的人不到,怎么办?

其他 2023-11-10 0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传票不去,有两种后果:
    1、拘传。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缺席判决。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收到法院传票,是不是就已经立案了
    1、收到传票是已经立案了;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过传票通知当事人。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
    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虽然法律规定是在开庭3日前以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但是很多时候,法官往往是定下开庭日期就会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拿传票,也有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的,并应当确保当事人在开庭3日前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 一、接到传票不出庭怎么处理
    1、接到传票不出庭的处理如下:
    (1)拘传到庭,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强制措施,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按撤诉处理,撤诉针对的是提起诉讼的原告,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缺席判决,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院的传票怎么送达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 收到传票不出庭,法院的处理有:
    1、拘传到庭,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
    2、按撤诉处理,撤诉针对的是提起诉讼的原告,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缺席判决,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收到法院传票,应先核实,再签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庭应诉。法院送达传票的目的是维护被告知情权,以及避免诉讼权利被剥夺。只有了解案情,积极出庭应诉,提交相关证据,向法官说明事实,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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