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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赠与,如果不需要归还?

离婚财产分割 2023-11-10 11: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一般是不需要返还的。对于恋爱期间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一般财产礼物等,属于赠与,在赠与物转移至受赠人手中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赠方有权不返还该财物;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等较大数额的财物,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应当看具体情况。关于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目前非常普遍,要分几种情况处理: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如果属于彩礼,则按照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如果符合返还条件,则予以返还;其次进而主张撤销赠与、以借贷或者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恋爱期间的赠予不一定需要归还。要分情况讨论:
    1、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贵重物品是需要归还的,比如车子、房子等,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人应归还给赠与人。
    2、恋爱期间为日常交往赠与小礼物,如520微信红包、化妆品等,这种情况可以不归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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