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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前任要求回到一起的所有费用

同居 2023-11-12 13: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给付分手费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属于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一般不可以索回。
    2、但是,如果给付一方是有证据证明这分手费是被胁迫、威逼、欺诈或者并非出于个人意愿的情况下给的,可以要回。
    3、分手费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若男女双方因分手费闹上法庭一般也是不会得到支持。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情侣分手了。也不可能要回。给对方付出的所有金钱。如果金钱数额大。对方又拒绝退还的情况下。你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索取。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只是几千块钱,几百块钱。那么。就只能是。出钱买经验了。因为两个人在一起谈恋爱。付出金钱最多的一般情况都是男人。如果金额不是太大。只是几千块几百块。像这样的情况,那就自认倒霉吧。不可能,要回来的。就当吃一堑长一智。在以后再和其他异性相处的过程中。对于金钱的付出。要有所顾忌。
  • 分手费打官司不能要回,分手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分手费也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主张返还分手费,包括恋爱时的消费都是不能被人民法院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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