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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用地如何办理

其他 2023-11-13 1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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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1.申请使用设施用地的申请人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报上级国土局审查;4、由上级国土局审批。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
    养殖用地不用申请。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法律依据:《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各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定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法律分析:设施用地审批流程如下:1、申请使用设施用地的申请人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报上级国土局审查;4、由上级国土局审批。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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