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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了解,如果企业不配合工伤认定,我应该如何处理?

工伤索赔 2023-11-17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公司不配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员工与公司均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工伤事宜。工伤后员工不配合的话,单位只要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处理好单位要处理的事情即可,告知个人如果不配合的话,吃亏的只能是个人就可以了。
  • 劳动者出现工伤但企业不理赔的,可采取下列措施: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向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依法申请工伤赔偿。若企业拒付赔偿的,劳动者可通过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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