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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的土地还有七年未到期,但现在河道加宽需要征用,能否获得我离合同到期七八年的补偿?是一年的青苗补偿还是补偿?

征地补偿 2023-11-21 1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征地补偿诉讼一般为行政诉讼,不涉及诉讼时效,但是有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土地补偿按照统一标准,每年1600元/亩,一次性支付至二轮土地延包(2029年)结束。到期后如国家发文明确在二轮土地延包不变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签订的土地使用补偿合同期限自动续延相同期限,并将继续支付30年的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土地承包合同未满被征收补偿标准:
    1、承包期内,耕地被征用,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三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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