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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缴费标准或当年的标准来看,补缴费用仍然是补缴的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1-22 13: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补办缴费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3、在建-行、中-行、农-行、工商银行之一开立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验原件);(当地的这个银行即可)
    4、填报当地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人在哪就换成当地的申请表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一部分:定额调整

    定额调整部分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第二部分: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部分与两个因素有关:
    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有关,按缴费年限分段调整标准为:

    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1.5元(总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超出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8元。
    第三部分:适当倾斜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为:

    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发60元。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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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 因为补缴并不是可以全部年限都补的,一般都是有年限限制的,那么相比于正常缴纳的用户来说,你的缴纳年限就会比较少。因此尽量要保证自己不断缴。其次就是要注意,一旦断缴了,到底是否有必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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