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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征收如何办

征地补偿 2023-11-22 1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民土地征收的合法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
    2、上报后获得批准,发布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4、拟定、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征收农民土地程序如下:
    1、按照法定程序,就土地征收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在取得上述机关的同意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就征地补偿,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办理补偿登记、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征收农民土地需要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征收农民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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