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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需要向哪些工作人员提出刑事赔偿追偿权的要求呢?

刑事赔偿 2023-11-24 1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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