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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是否能买卖

房屋买卖 2023-11-25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可以买卖,但不得影响居住权人的合法利益。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完成设立登记的享有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子还可以出卖。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该权利期间,产权人可以出卖房屋,但不得影响居住权的正常行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买卖,但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买卖不影响居住权的效力,并且卖方要告知买方房屋设立居住权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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