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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单位中途把社保转到省外缴纳,如果失业,两地缴纳失业金年限可以累计领取吗

社会保险 2023-11-27 1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两家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可以累计的。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等。法律依据:两家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可以累计的。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法律分析:有的。可以向当地社保局申请领取即可.。
    另外,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若主动离职,是不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有的。可以向当地社保局申请领取即可.。
    另外,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若主动离职,是不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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