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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于8月21日在医院做颈动脉支架介入手术,术中手术失败了导致出血压迫脑干,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属于,医院是否承担过错?

医疗事故纠纷 2023-11-28 1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视情况,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反之,如果医院不存在过错的,就不需要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应保证其诊疗行为符合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无医疗过失行为;患者坠楼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患者死亡的事实,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无需就诊疗行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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