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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外部关系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并赔偿?

工伤索赔 2023-11-29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较为常见的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由此久而久之,有部分公司法务朋友就会发出“员工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的疑问。今天,指南将就该问题,先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进行简要的梳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形为:


    (1)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解除的表现主要在于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包括:擅自离职、违约出走、不辞而别、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等。用人单位就此可以主张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中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即:


    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中的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劳动者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内容系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若违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员工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符合劳动者本人原因的情形,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虽然法律对于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企业在行驶这一权利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举证难”。企业应有的做法是:一方面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的职责、失职情形、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以及损失的计算依据、标准;另一方面在损害发生时,应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证明员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的实际数额。以下付两个参考案例。

    案例一:

    亿林润网络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陈晓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7280号:亿林润公司虽上诉主张陈晓欧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利用其对线上翻译人员资格及薪资支付的审核权限给亿林润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擅自离职未进行工作交接亦给公司造成损失,故陈晓欧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亿林润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晓鸥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因陈晓欧的原因导致严重损失的情形;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陈晓欧因离职未做交接给其公司造成直接重大损失的事实成立,故本院对亿林润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案例二:

    北京日之阳技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3187号:本院认为,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日之阳公司与朱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附件。日之阳公司制定、朱栎签字确认的《关于员工违规处理的规定》中进一步规定,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失职行为,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故此可以作为日之阳公司要求朱栎赔偿经济损失的劳动合同依据。根据日之阳公司制定、朱栎签字确认的《关于销售合同产品报关的有关规定》中所确定的岗位职责,朱栎作为商务助理在合同产品进口报关环节:一要···二要···三要···。而···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朱栎发送给日之阳公司的检讨邮件的内容,朱栎存在以下违反其岗位职责的失职行为,属于重大过失:···。而由于朱栎在履职过程中的错误申报,导致海关对日之阳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最终作出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日之阳公司采用伪报货物品名、税号的方式偷逃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日之阳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根据《关于员工违规处理的规定》中的约定,日之阳公司有权要求朱栎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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