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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有哪些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2-02 16: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
    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核查债权;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
    1、使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
    2、债权人会议有知情权、监督权、异议权,使法院处于中立裁决地位;
    3、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使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5、能够征询并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减少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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