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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的权利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法律如何认定?

土地纠纷 2023-12-03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有:
    (一)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
    (二)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妨害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法律对于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的规定是:
    (一)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
    (二)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妨害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要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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