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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伤轻微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暴力犯罪 2023-12-04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量刑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
    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
    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量刑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
    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
    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轻微伤害量刑标准: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微伤的,属于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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