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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脑内出血,是否达到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2-05 1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会在原发性损伤以及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情况;
    (2)头部以及脸部具体受伤情况(严重的有眼球缺失、畸形、致盲等);
    (3)脊柱胸段的受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
    (4)颈部具体受伤情况(是否愈合畸形,是否影响呼吸功能);
    (5)腹部具体受伤情况;
    (6)盆骨部分具体受伤情况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鉴定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2、头面部损伤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5、胸部损伤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7、肢体损伤三肢以上缺失;二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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