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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成立的条件,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2-06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质权成立的条件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质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或者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质权设立的条件为: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权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质权的法律特征有:
    1、质权为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属性,其支配性体现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上;
    2、质权有从属性,包括成立上、移转上、消灭上的从属性,同时也有相对独立性,它可为未来的债权提供担保;
    3、质权有不可分性;
    4、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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