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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2-08 14: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管合同的性质如下:
    1、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 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如下:
    1、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协商,由一方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到期返还该物的合同;
    2、寄存人需要将保管物存放至保管人处或者放在指定地点;
    3、保管人需要妥善地保管,并可按约定收取保管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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