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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之前在恋爱中,男方自愿为女方花的钱,分手时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归还?

婚姻债务 2023-12-08 1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恋爱期间的赠与的财产,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要依据其赠与的财产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特殊节日、特殊数字表达爱意的赠与的礼物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是与其他情形没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或者以结婚为前提赠与的财产,可以请求返还。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属于小礼物,可以不归还。如果价值较高的,应当归还。  
    一、恋爱期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恋爱期间的赠与的财产,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大额赠与,如,彩礼、房产、车辆、订婚戒指等贵重物品因所附的婚姻关系尚未缔结,赠与未生效,分手后应当予以返还。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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