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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机票后是不是就和航空公司确立服务关系?这种服务关系是不是一种合同关系?

信用卡纠纷 2023-12-14 08: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旅客购买机票办理托运和航空公司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或者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收取费用后应当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及托运行李完整无损,但是因承运人航空公司原因致使行李箱出现毁损,承运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若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可以请求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修复价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若仍协商不成,旅客可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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