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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保存多少年有没有法律规定

其他 2023-12-14 1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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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法律依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 法律分析:2017年4月1日,根据规范,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相关医疗机构应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 电子病历可以理解为纸质病历的数字化记录形式,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法律依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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