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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电话录音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债务追讨 2023-12-14 1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纠纷录音如果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则一般是有效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债务纠纷录音如果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则一般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视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电话录音可以证明借款事实,而借据、收据、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不是确认借款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只要可以证明借贷事实,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民间借贷最好签订贷款合同或写欠条,以防日后发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很难通过口头协议证明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债权人有可能败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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