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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后旧房产证是否有效

房屋产权 2023-12-19 0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过户后旧房产证无效。持有旧证的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更换或不更换新的不动产证,房产权利未发生变化的无需专门换取新证,旧证具备与新证相同的效力,房产过户应当换领新证,旧证失效。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房产过户后旧房产证无效。一般情况下,房产过户会发新的房产证,而旧房产证会被回收,如果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 过户后旧房产证没有效。房屋买卖过户办理产权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核发新的房产证,原房产证会收回作废。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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