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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那些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3-12-20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为:对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
    对检察院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
    对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
  • 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下刑事案件的申诉:
    1、不服基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基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基层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基层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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