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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由谁承当

刑事辩护 2023-12-23 0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法律依据:《新民事诉松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着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有所不同。刑事案件中分为两种情况: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秉持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案件中,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中,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由检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承担为非法证据排除积极提供线索的义务和对推定事实的反驳与抗辩;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
    还存在举证责任免除的规定,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已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第二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责任与诉请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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